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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潍坊集中整治中心城区非法载客车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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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非法载客车辆

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

 

    为进一步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,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形象,创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经研究决定,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,在对中心城区开展非法载客车辆集中整治行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    一、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对象是存在非法载客行为的三轮车、“摩的”、“黑出租”等交通工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。

    二、整治范围为中心城区(奎文区、潍城区、坊子区、寒亭区、高新开发区、综合保税区)辖区内的主次干道、机场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商场、批发市场、医院、学校等非法载客行为较为集中的区域。

    三、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》《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,对未经许可私自设置营运标志标识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、扰乱经营秩序等行为,依法予以暂扣车辆、责令停止经营、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等相应处罚。

    四、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严查严处违法改装拼装、非法加装动力装置、无证驾驶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、不遵守交通信号、不戴安全头盔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、逆向行驶、不按规定载人(物)、越线停车、乱停乱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。

    五、交通运输、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认真履行处罚、告知等程序,全程摄录取证,工整填写法律文书,依法从严做出处罚。对不服从管理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,坚持“零容忍”,打击违法人员嚣张气焰,提高整治震慑力,切实维护执法权威。

    六、广大驾驶人、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全体市民要大力支持,积极配合,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违规行为,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,创造安全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。

    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潍坊人民政府

2016年6月29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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